為加強建築開發業之管理,以穩定不動產開發環境、提升建築物品質及
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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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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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轄區內從事建築投資及綜合開發之建築開發業,應加入本市建築開
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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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開發業於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並經向同業公會報備登記後,得
檢附同業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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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分別向主管機關彙報前
一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月至六月有關建築開發業者入會、退會及本
市轄區建築開發案之區位、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及完工
期限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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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開發業曾涉有未按圖施工、偷工減料等施工品質及安全情事者,
同業公會應主動通知其監造人加強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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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應協助辦理本市轄區建築投資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及獎懲
等事項。
前項辦理成果,同業公會應於協助辦理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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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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