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興辦重大工程圖說審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府七十九年三月十七日高市府主二字第七五二七號函修訂「高
    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作業
    程序補充規定」及本府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禍市府王公字第二七八
    七九號函。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避免施工中發生
    爭議,落實市政建設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本府重大公共工程圖說審查授權本府工務局辦理。
四、本府重大公共工程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圖說(除國宅處、地政處、捷
    運工程籌備處外)應送請審查。
(一)經費總額達一億元以上之公共工程。
(二)特殊工程或結構安全需要,經主辦工程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應審
      查經費總額五仟萬元以上公共工程。
五、本府工務局為執行審查圖說設立審查小組,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新
    建工程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具成員由左列人員調派組成。
(一)本府工務局所屬各處副總工程司。
(二)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科科長。
(三)本府環保局主管科長。
(四)本府工務局主管技正。
(五)本府工務局建管科正工程司。
(六)本府工務局都市計畫科正工程司。
(七)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科正工程司。
(八)本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主管科長。
(九)本府暨所屬各局處具有專長人員(依其專長簽請召集人核派)。
(十)外聘專家學者(依實際需要簽准聘任)
六、審查圖說所需費用由受審工程之規劃費(或工程管理費)依左列標準
    支付。
七、圖說審查應檢附左列文件回送工務局辦理:
(一)申請函(如三級機關應檢附報上級機關核准提審文件影本及述明審
      查費用同意由工程規劃費支付)一份。
(二)主辦工程機關說明書一份,述明設計圖說按預算需求設計,其規格
      、配置、設備均符合使用單位需要及目的,並可達到預算編列預期
      效果。
(三)全套設計圖十二份。
(四)工程設計內容概述十二份。(包括結構計算書乙份)
(五)主要材料使用規格及市面上使用狀況,使用專利品理由等說明書十
      二份。
(六)工程費概估書十二份。
八、審查小組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圖說文件送達五日內,由召集人指派正工程司邀集有關人員,會同
      設計者先行就相關法令規定予以預審,未符合法令規定或使用單位
      認為未符合需求應修正者,均應作成紀錄,提交審查小組擇期開會
      審查。
(二)設計單位應將預審應修正部分,辦理修正後再將圖說文件函送工務
      局。
(三)審查小組應於圖說文件送達後十五日內召開審查會就預審未符合及
      應修正部分逐項審查,設計者及主辦工程機關應列席,所有應修正
      及決議均應作成紀錄並當場限期通知設計者修正並函復主辦工程機
      關。
(四)應修正圖說經設計負責修妥後依程序辦理發包。
(五)設計者未依限完成設計圖說修正或延宕不辦,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委
      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相關條文辦理。
九、審查圖說、委託單位、設計者及預算單位應列席說明。
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