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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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褔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
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
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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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輔導課:學前兒童教育活動、親職教育、兒童輔導諮詢、早期療育
服務、兒童及家庭服務、教保人員研習等事項。
二、活動課:中心各項活動與空間服務功能之規劃與管理、辦理家庭親
子活動、志願服務管理與運用、兒童輔導活動之推廣、學齡兒童美
育、智育、室內及戶外各類生活教育活動之策劃與推廣等事項。
三、行政課: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物品採購、財產
管理及不屬其他課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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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課長、課員、社會工作員、心理輔導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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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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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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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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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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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
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並副知高雄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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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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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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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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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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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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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第七職等 │二 │行政課課長由秘書兼任│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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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任或│第五職等或│六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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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員│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一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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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員│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一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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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二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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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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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
│ │ │第五職等 │ │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
│ │ │ │ │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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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二 │ │
│ │ │第五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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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第一職等至│一 │ │
│ │ │第三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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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第五職等至│一 │ │
│ │薦任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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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一)│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
│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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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二十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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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現職課長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出缺後改置秘書。 │
│三、現職技士二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出缺後改置為技佐一人及助理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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