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褔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
  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襄
  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輔導課:學前兒童教育活動、親職教育、兒童輔導諮詢、早期療育
      服務、兒童及家庭服務、教保人員研習等事項。
  二、活動課:中心各項活動與空間服務功能之規劃與管理、辦理家庭親
      子活動、志願服務管理與運用、兒童輔導活動之推廣、學齡兒童美
      育、智育、室內及戶外各類生活教育活動之策劃與推廣等事項。
  三、行政課:研考、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物品採購、財產
      管理及不屬其他課等事項。

  本中心置課長、課員、社會工作員、心理輔導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中心設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
  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並副知高雄
  市政府。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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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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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職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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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第九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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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第八職等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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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長│薦  任│第七職等  │二    │行政課課長由秘書兼任│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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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員│委任或│第五職等或│六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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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員│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一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心理輔導員│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一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技      士│委任或│第五職等或│二    │                    │
│          │薦任  │第六職等至│      │                    │
│          │      │第七職等  │      │                    │
├─────┼───┼─────┼───┼──────────┤
│技      佐│委  任│第四職等至│一    │                    │
│          │      │第五職等  │      │                    │
├─────┼───┼─────┼───┼──────────┤
│助  理  員│委  任│第四職等至│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
│          │      │第五職等  │      │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
│          │      │          │      │併計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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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第三職等至│二    │                    │
│          │      │第五職等  │      │                    │
├─────┼───┼─────┼───┼──────────┤
│書      記│委  任│第一職等至│一    │                    │
│          │      │第三職等  │      │                    │
├─────┼───┼─────┼───┼──────────┤
│會  計  員│委任至│第五職等至│一    │                    │
│          │薦任  │第七職等  │      │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
│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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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二十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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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
│    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現職課長一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出缺後改置秘書。                                        │
│三、現職技士二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    出缺後改置為技佐一人及助理員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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