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並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
    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以設籍本市者為限。

三、申請生活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國稅局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五)在學證明或現服兵役證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申請者,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四、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案,應於審核後,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並登錄
    社政系統;本府社會局應依審核結果,於每個月月底將生活補助費撥
    入受補助人帳戶。
    申請人應附文件不完備者,區公所應通知其限期補正,並以補正完備
    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人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者,自當月起發給;於當月十六日
    後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發給。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之核算方式如下
    :
    (一)存款本金:按最近一年度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
          固定利率核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者,不在此
          限。
    (二)有價證券:按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面額計算。

六、申請人存款本金、投資或有價證券計算之結果與現況不符時,應檢附
    下列文件,以供查核:
    (一)財稅資料與實際存款金額不符者,應檢附前二年度至目前每筆
          存款之餘額證明書(每半年一張,分別為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
          三十一日)、存款流向相關證明單據及書面說明。
    (二)財稅資料與實際投資金額不符者,按下列情形分別提出有關文
          件:
          1.原投資公司已停業、解散或未開始營業等情事,應依公司法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原投資已減資、轉讓、或贈與,應檢附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定
            (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原投資已轉讓者,另檢附轉讓後所
            得流向證明及必要之書面說明。
    (三)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者,應檢附交易明細證明及交
          易所得流向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情形,申請人主張用於清償債務者,應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
    證人公證之借貸契約及清償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主張不動產所有權涉訟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時,在法
    院終局確定判決或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前,其所有權人仍依土地登記
    簿上所載資料認定,並依財稅資料認定其價值。

八、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者,自喪失補助資格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

九、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補助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
    質之其他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並追繳已受領之生活補助。
    核發生活補助之處分作成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或敘明前項事項。

十、受補助人溢領生活補助費時,本府社會局應通知受補助人限期以現金
    或郵政匯票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按月抵扣受補助人得受領之相關
    補助或津貼至溢領金額為止。

十一、各區公所應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生活補助之年度調查工作,並
      審核受補助人次年度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