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政、社政、警政、消防、衛生
等單位力量,有效執行遊民收容輔導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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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遊民收容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遊民查報、
護送、身分調查、戶籍登記、醫療復健、收容、救助及輔導等事項。
本小組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社會局長為副召集人,其餘成員
由民政局、社會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等單位辦理遊民有關業務
課長、承辦人及本縣遊民收容所主任兼任之,並以社會局為秘書單位
,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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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單位職權:
(一)社會局:
1.督同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舉報或主動查報、通報由民個
案事項。
2.遊民身分調查期間臨時安置事項。
3.第五、六類慢性精神病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遊民患者之醫
療費用及一般病患遊民之醫療費用暨收容安置處理事項。
4.遊民經家屬領回之訪視、追蹤及提供後續輔導、協助或救助事
項。
5.協同警察局護送事項。
6.遊民家屬拒絕領回或遺棄者之告發事項。
7.協調民政局辦理身份不明遊民戶籍登記事項。
8.辦理身份不明遊民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事項。
9.辦理遊民個案管理、諮詢、輔導以及外展服務事項。
10.辦理無親屬、無家可歸遊民收容、養護事項。
11.有工作能力遊民轉介各職業訓練中心及國民就業服務中心,予
以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12.其他遊民收容輔導業務協調事項。
(二)警察局:
1.督同分局、派出所受理民眾舉報或主動查報、通報遊民個案事
項。
2.辦理遊民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以及協助護送等事
項。
(三)消防局:
1.協助護送遊民(路倒病患、精神病患)就醫診療。
(四)衛生局:
1.協調相關醫療機構辦理遊民健康檢查及醫療服務事項。
2.辦理第一至第四類罹患精神疾病之遊民診斷、鑑定、醫療費用
等處理以及醫療復健等服務事項。
3.遊民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法定傳染病列管及其他醫療諮
詢服務事項。
(五)民政局:
1.辦理遊民戶籍資料協查、戶籍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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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舉行業務聯繫會報一次,社會局於遊民個案處理認有必要
時,得隨時報請召集;如因個案緊急情事,得由社會局通知相關成員
先行處理,簽報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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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成員名冊及緊急通報聯繫資料,由參加編組單位提送社會局建
檔,若有人員異動或資料更新時應即時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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