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縣政府為管理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依高雄
    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委員會定名為高雄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年度運用計劃及計劃執行報告之審議。
  (二)本基金之保管及動支事項。
  (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之。

四、委員會置委員15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主任委員,勞工局局長為副
    主任委員,其組成辦法及任期如下:
  (一)主管機關代表 4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等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1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 2人。
  (四)身心障礙服務團體代表 4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4人。
    前項委員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

五、委員會置執行秘書 1人、幹事 4人,由主管機關指派現職人員兼辦之
    。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遴用人員若干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

六、委員會每 3個月開會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