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4條規定。
二、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條第 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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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透過補助改善無障礙工作環境設施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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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像:本縣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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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標準:
一、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修繕建築物及提供身心障礙者員工宿舍設施所
需經費,每案申請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10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
一事由再提出申請。
二、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或修繕工作器材設備所需經費,每
案申請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5年內無特殊因素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提
出申請。(本項補助以未曾接受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補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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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及核銷: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備齊身心障礙在職員工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在職證明、公、勞保證明影本、計畫書及估價單向高雄縣政府勞工
局提出申請,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合於補助
者通知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於執行後 1個月內持執行成果報告、請款收據暨支出憑
證辦理領款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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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得隨時追蹤抽查,其有變更核
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取消補助資格,申
請單位需持續進用身心障礙者達 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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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要點經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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