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內政部兒童局98年11月 2日臺內童字第0980840470號第五次修
    正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辦理。

二、目的:
  (一)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二)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
        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盡量發揮
        。
  (三)減輕發展遲緩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降低
        社會成本。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且已通報地方政府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1.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
          各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
          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
          )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請附上證明)
          。
  (二)本縣提供到宅服務之三區早期療育中心。

四、補助項目:
    符合補助對象之兒童至立案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行政院衛生署或本府認可之合格全民健保特約醫療單位(確實進行
    發展遲緩療育、復健等相關工作)接受療育,且未領有高雄縣政府安
    置或同性質補助(如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
    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托育津貼、中低托教補助、
    托育養護費用、內政部交通費、幼兒教育券、扶持 5歲弱勢幼兒及早
    教育計畫、教育部補助等)者,得申請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之補助。
  (一)本縣鳳山、旗山、岡山早期療育中心接受到宅服務之個案所需支
        付之到宅服務費,得申請本補助。
  (二)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或
        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得申請療
        育訓練費用之補助。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
        身障機構、早療機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會局
        核備,始得申請補助。

五、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兒童:其費用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每人每月療育
        訓練費最高補助新臺幣四、000元,覈實補助;交通費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000元(來回一趟補助新臺幣一00元)。
  (二)非低收入戶兒童:其費用健保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每人每月療
        育訓練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五00元,覈實補助;交通費最高
        補助新臺幣五00元(來回一趟補助新臺幣一00元)。療育訓
        練費與交通費補助所需附相關資料以最近三個月內為限。( 1月
        份之治療應於 4月底前提出申請, 2月份之治療應於 5月底前提
        出申請,以此類推)
  (三)另本府補助滿二歲至未滿三足歲之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就
        讀本縣立案托兒所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五、000元之托育費
        ,覈實補助。
  (四)另本縣三區早療中心提供設籍本縣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到
        宅服務,到宅服務費每一小時補助新臺幣八百元(外聘八百元,
        內聘四百元)。
  (五)上述之申請以月為單位,當月申請次數不足者,該不足部分不得
        於次月再行申請。

六、申請方式:
  (一)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
        具下列表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申請人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到宅服務免附)。
        4.申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補助者之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或區域醫院以上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以一年
          認定之)或鑑輔會緩讀證明。
        5.申請療育訓練費補助者附醫療院所或本府簽約之療育機構收據
          正本(須註明療育日期、項目及時間)。
        6.申請療育交通費補助者附療育紀錄表(請療育單位處務必蓋上
          醫院或診所章戳,療育人員簽章處請蓋上職章,以資證明)。
        7.申請滿二歲未滿三足歲之發展遲緩兒童托育補助者之身心障礙
          手冊影本或區域醫院以上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限以
          一年認定之)及就讀立案公私立托兒所之繳費收據(本補助由
          立案托兒所檢具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縣三區早療中心申請到宅服務費需檢附
        1.印領清冊。
        2.戶籍謄本。
        3.早療中心領款收據。
  (三)資格審定及補助費之核撥:
        1.鄉(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時,檢查應送表件,填造申請表(
          如附件),並就申請兒童資格予以審核及開具有關證明文件後
          送本府複核,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經複核審定符合補助資格
          者,分別函復申請人及核轉之鄉(鎮、市)公所並核撥補助費
          。
        2.於公私立療育機構收托者,可由機構檢具申請表及應附表件逕
          送本府複核,本府於收到申請文件後經複核審定符合補助資格
          者,則函機構轉申請人知悉。
        3.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親等近
          者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機構負責人、社工
          員及寄養父母等人代為申請。

七、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
    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
    關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計畫自99年 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