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道路
  路面外,以平面式、機械式、塔台式、地下式或立體式等所設供停放車
  輛之場所。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交通局為管理機關。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並由得標主與
  管理機關訂定租賃契約後,由得標人對外經營停車場業務。

  民間承租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開放供公眾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及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

  民間承租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採計時累進方式
  收費,且可採月票方式收費。

  民間承租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其收費不得超過高雄市公共停車場收
  費自治條例標準,並報請管理機關核備後實施。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