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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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
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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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高雄市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得依本辦法申請
補助。
前項被害人之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其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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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緊急生活費用。
五、緊急庇護費用。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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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之醫療費用,指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其補助
標準如下:
一、每人每案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其範圍含掛號費、自付額、開
立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得依前條第六款申請專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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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復健費用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本府衛生局相關醫療收費
規定辦理。
二、由學校、福利機關(構)、團體或個別專業人員治療者,其補助額
度如下:
(一)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但每人每年
最高以補助二十四小時為限。
(二)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每
對夫妻或每一家庭每年最高以補助十二時為限。
(三)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每一
團體每年最高以補助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第二款之補助時數,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專案簽准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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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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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之補助額度如下:
一、每案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委任律師費用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二、律師諮詢費用每案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補助之總額於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最高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發回更審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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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最高補助三
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酌予增加。
前項費用之補助,每案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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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庇護所需費用,依指定安置場所之收費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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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各項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醫療費用:
(一)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按月檢附統一收據、
醫療費用明細表、通報表及驗傷診斷書。
(二)被害人於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者,檢附申請書、
收據正本、通報表、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二、心理復健費用:主管機關特約之醫療院所、學校、機關(構)或團
體,按月檢附統一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評估報告及個案紀錄。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申請書、訴訟費用或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被
害人戶口名簿影本、律師委任狀或判決書或起訴書等相關文件。
四、緊急生活費用:申請書、收據正本、社會工作員(師)評估報告、
被害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五、緊急庇護費用:申請書、庇護場所或安置機構收據正本、社會工作
員(師)評估報告、被害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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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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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各項補助者,除應追繳補助款項外,並依法追
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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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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