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籌設及許可所需文件及審查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營業項目如下:
  (一)散雜貨作業(含船邊、管道及輸送帶,半貨櫃、汽車及其他)。
  (二)貨櫃作業。
    同一申請人可同時申請散雜貨作業及貨櫃作業,但應分別製作營業計
    畫書。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五千萬元。

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應僱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五十人。

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備設備、機具如下:
  (一)設備:符合申請營業項目專用碼頭至少一座(自有、租用或合建
        均可)。
  (二)機具:本款機具得以相等功能及能量機具替代(自有或租用均可
        )。
        1.貨櫃作業:
          橋式起重機:二臺。
          門型吊運機:三臺(或跨載機六臺)
          空櫃堆高機:一臺以上。
          地磅: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一臺。
        2.散雜貨作業:
          堆高機:五噸以上二臺、三噸以上二臺。
          工具:吊具、網索、抓斗、護網、檔風板等(視需要配置相關
          工具)。

六、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晝書。
        前項營業計畫書至少應含下列各款: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劃僱用人數。
  (四)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其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承攬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核准籌設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連同許可證費向本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核准籌設證明文件。
  (三)公司證明文件、董監事或股東名簿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正本查驗後退回。
  (四)僱用人員名冊(如附件三)。
  (五)機具設備清冊(如附件四)。

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未於籌設期間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而有正
    當理由者,得於籌設期間內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五)
    及相關文件及相關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
  (一)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滅失。
  (二)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地址、負責人、資本額。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一萬二千
    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時繳納新台幣二千元。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取得許可證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十二、申請籌設者由高雄港務局設置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審查結果另行
      通知。

十三、有關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核發、換發、補發、營運、作業及
      處分悉依「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及「高雄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
      業管理作業手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