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船舶運送業務公司化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市營渡輪業務公司化,以
    適法經營船舶運送業務,並促進船務公司之經營績效與健全發展,特
    設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船舶運送業務公司化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推動、規劃成立船舶運送業務公司化之事項。
  (二)有關推動車船業務經營、分隸與組織變革。
        1.現有船舶、場站、土地等資產之更新、重估、移轉與分割事項
          。
        2.船務人員之移撥、調任、待遇、福利之規劃設計等事項。
        3.船舶運送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之擬定事項。
        4.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組織自治條例修訂事項。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研擬、制定及辦理公司登記等事項。
  (四)有關新設船舶運送公司之資金籌措與股東招募事項。
  (五)有關航線規劃、費率檢討、擬議免費、優惠票價補貼政策及公司
        財務預測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船舶運送業務公司化之擬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海洋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人事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研考會代表一人。
  (八)本局代表一人。
  (九)公車處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局第三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七人,由本局或
    公車處人員兼任,負責本會各項幕僚作業之推動與聯繫事宜。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五、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本會幹事得每週定期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並為主席。

六、本會之決議事項,交由公車處執行,或由本局循行政程序陳報市府核
    定後實施。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經費支應。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