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
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 6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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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勵對象:
(一)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
(二)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所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
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服務單位所在地在本市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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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
揚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 3年以上,或計程車
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在最近3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三)在最近5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
(四)小型車最近6年內、大貨車以上車種最近5年內未曾獲選本市、臺
北市或臺灣省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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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
人逕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推
薦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
會推薦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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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選,由交通局邀請本府警察局、社
會局、勞工局、監理處之代表及專家學者1至3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
駛人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定。
前項評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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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
(一)每年 4月組織評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提送
評選委員會評選。
(三)評選委員會評定獎勵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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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 3年以上或計程車駕
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繼續執業者,並在最近3年以內駕
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且在最近 5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
宣告者,給予70分。
(二)最近 3年之年資符合前款規定者,其餘駕駛年資累計每年之計分
方式如下:
1.無違規肇事紀錄年度以0.5分加計。
2.年度有違規肇事紀錄者,不予加計分數。
3.加計分數最高不得超過15分。
(三)最近 5年內因下列事蹟之一獲有獎狀(牌),且該款事蹟次數不
問同一或類似,每年給0.5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者。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者。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者。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者。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者。
(四)最近 5年內因下列事蹟之一獲有證明文件者,其每年加給分數分
由評選委員會評定之,並5年內各款分數合計以10分內為限:
1.本府暨所屬學校導護義工。
2.本府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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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四
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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