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之優良職業汽
    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 6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勵對象:
  (一)領有本市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
  (二)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所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
        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服務單位所在地在本市之職業汽車駕駛人。

三、申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
    揚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 3年以上,或計程車
        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在最近3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三)在最近5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
  (四)小型車最近6年內、大貨車以上車種最近5年內未曾獲選本市、臺
        北市或臺灣省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
        人逕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推
        薦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向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工
        會推薦報名。

五、本府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選,由交通局邀請本府警察局、社
    會局、勞工局、監理處之代表及專家學者1至3人組成優良職業汽車駕
    駛人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評定。
    前項評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程序:
  (一)每年 4月組織評選委員會,依年度計畫決定各車種汽車駕駛人之
        獎勵名額及選拔有關事項。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協請有關單位查核第三點規定條件後,提送
        評選委員會評選。
  (三)評選委員會評定獎勵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並擇期表揚
        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 3年以上或計程車駕
        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繼續執業者,並在最近3年以內駕
        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且在最近 5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
        宣告者,給予70分。
  (二)最近 3年之年資符合前款規定者,其餘駕駛年資累計每年之計分
        方式如下:
        1.無違規肇事紀錄年度以0.5分加計。
        2.年度有違規肇事紀錄者,不予加計分數。
        3.加計分數最高不得超過15分。
  (三)最近 5年內因下列事蹟之一獲有獎狀(牌),且該款事蹟次數不
        問同一或類似,每年給0.5分:
        1.協助本府警察局春安工作者。
        2.協助本府警察局交通維持工作者。
        3.協助本府警察局疏導交通者。
        4.本府警察局之績優義勇交通警察者。
        5.參與本市治安聯防工作者。
  (四)最近 5年內因下列事蹟之一獲有證明文件者,其每年加給分數分
        由評選委員會評定之,並5年內各款分數合計以10分內為限:
        1.本府暨所屬學校導護義工。
        2.本府模範勞工。
        3.曾參加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交通服務教育相關訓練講習。
        4.其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績效者。

八、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第四
    款規定之要件或該年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
    並追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