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市區公車營運虧損補貼事項及大
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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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服務路線:依政策或民眾運輸需求而釋出之公車路線、捷運接駁
路線,及其他符合第三點所定補貼條件之公車路線。
(二)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依交通部規定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
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分攤至各路線別營運成本後,由
本府審定之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三)每車公里實際營收: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所得之數。
(四)路線總行駛里程:行駛班次數乘以路線里程數所得之數。但實際
行駛班次數乘以路線里程數所得之數大於核定之總行駛里程者,
以經核定之路線總行駛里程計。
(五)行駛車次: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至終點站後返回起點站為一車
次(往返二班次等於一車次)。
(六)路線里程數: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至終點站後返回起點站之里
程數。
(七)違約基數: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乘以該營運路線里程長度所得
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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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以下簡稱業者)服務路線每車公里實際營收低
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者,對於營運虧損部分得向本府申請補貼。
但為配合整體運輸政策考量,經本府商請路線所屬業者調整(含裁撤
)其營運路線或行駛班次而未配合調整者,該等路線不得申請補貼。
服務路線補貼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之服務路線。
(二)符合前款補貼條件之營運路線最近一年服務品質評鑑平均分數未
達八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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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貼金額計算如下:
(一)最高補貼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減每車公里實際營收)
(車次數)(路線里程)。
(二)依前款公式計算之最高補貼金額如超過業者原申報之補貼款總額
者,以業者原申報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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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貼辦理期程及程序如下:
(一)業者應於當年度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第六點所定表件,向本府交
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提出補貼申請。
(二)交通局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補貼申請案之初核。業者
申請表件有不符或缺漏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
(三)初核結果應由交通局於當年度二月十五日前,送交本市市區汽車
客運審議會(以下簡稱客運審議會)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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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者申請補貼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送本府交通局審核:
(一)總說明。其應記載前一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以下簡稱補貼計畫
)執行情形與檢討及本年度補貼計畫。
(二)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金額概算表(附件一)。
(三)服務路線營運補貼申請書(附件二)。每一路線應檢具一份。
(四)服務路線每車公里成本分析表(附件三)。
(五)服務路線載客分析(包括乘客結構、各路線運量成長比率)。
(六)民營業者應提出服務路線前一年之營運年報表與營運月報表,以
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主
要財產目錄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與會計師就該等財務報表內容
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七)公營業者應提出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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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路線補貼經費之負擔原則如下:
(一)每日行駛班次三十車次以下之部分,本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
中央政府實際補貼金額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
原則負擔。
(二)每日行駛班次超過三十車次以上之補貼差額由本府補貼款酌予補
貼。
服務路線補貼經費之分配原則:
(一)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服務路線優先核撥。但經費不足時,依比
例分配之。
(二)依前目核撥後,仍有剩餘時,核撥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之服務路
線。但未能足額補貼時,依比例分配之。
核撥業者之補貼金額低於其原申報之補貼金額額度者,交通局得就不
足之數額,於原編列年度預算依前項規定辦理補貼後所剩餘金額併計
業者受補貼之服務路線違反本作業規定遭扣減或刪除該路線當期補貼
款之額度範圍內,經提客運審議會同意後,配合第三期撥款作業辦理
補貼。但遭扣款或終止補貼計畫之服務路線不再補貼。
年度預算及刪減之補貼款,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補貼後,如有
賸餘,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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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貼業者請(撥)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每年四月十日前請撥前一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三月之補
貼款。
(二)第二期:每年八月十日前請撥當年度四月至七月之補貼款。
(三)第三期: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請撥當年度八月至十一月之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因違反本作業規定應扣減之補貼款,應自其應受補貼款中
扣除後,再予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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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監督考核方式:
(一)業者應確實執行補貼計畫,未經本府核准,不得擅自停駛、減班
或其他違反補貼計畫內容之情事。交通局得隨時派員督導查核,
業者應配合辦理。
(二)業者擅自減班或有附表所定違反補貼計畫情形者,應扣減該路線
之當期補貼款;擅自變更補貼計畫、營運日報表等相關營運資料
而有不實情形,或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影響公車服務品質情
節重大者,應扣減或刪除該路線之當期補貼款;擅自停駛受補貼
路線者,應刪除該路線之當期補貼款。
(三)業者因受補貼路線載客運量或搭載老殘及學生運量成長,交通局
得依附表給予扣抵違約基數獎勵。
(四)業者應在受補貼路線公車上,裝設並正常使用電子式票證自動化
系統及公車動態系統。違反者,停止核撥其應受補貼款至改善完
成為止,並自完成改善之日起,依其日後營運虧損核實補貼。
(五)交通局為查核業者違反補貼計畫情事,得限期令其申報受補貼路
線當日行車日報表。業者如有妨礙、拒絕、規避,或屆期不申報
或申報不實者,該路線當月補貼款全數刪除。但業者違反補貼計
畫,係因天災、道路損毀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得提供
相關書面資料,經交通局查明屬實時,得不以違約論處。
(六)經審核各期補貼路線之書面資料,如業者實際平均每日行駛班次
少於核定班次時,每少一班次,扣減一個違約基數乘以各期實際
行駛天數之補貼款。
(七)業者違反本作業規定之行為,如同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時
,仍應依公路法處罰之。
(八)業者無故罷駛或怠駛,致影響市民搭車權益者,扣減五個違約基
數之補貼款。如情節重大而有必要時,得撤銷該路線之補貼。
(九)受補貼路線於同一年度內遭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補貼款者,
應停止該路線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業者於同一年度內有三分之
一以上之受補貼路線遭扣減六個違約基數以上之補貼款者,經客
運審議會審議後,停止該業者下一年度之補貼申請。
(十)業者違反補貼計畫之違約扣款,應以書面通知業者。如有不服者
,應於該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交通局提
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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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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