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為維護港區安全、環境及防治污染依照海洋污染防
治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暨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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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油站業者及漁船主於漁船加油前,應於加油區域採取妥適防止溢漏
措施。如放置吸油棉等相關除污設備,加油站業者除指派專人監控外
,應設置巡邏單,派員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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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油站業者及漁船船主於加油前應先行檢查加油設施無虞,確認油管
接妥,接管緊固後,始可泵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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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船加油作業中,加油站業者應與漁船船主以對講機保持密切聯繫,
確實掌握加油狀況,隨時注意突發狀況並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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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業者與漁船船主應於加油期間,全程派員監督加油作業,雙方
作業人員未經確認準備妥適前,不得進行加油作業,且不可擅自離開
加油中油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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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油站業者於進行加油發生溢油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立即停止輸油作業,並迅速通報漁港管理機關。
(二)妥適使用消防設備,防範發生火災。
(三)應儘速有效清除油污。
(四)全線停止加油,人力全部投入協助清除油污。
(五)應查明污染來源及發生原因,並謀求改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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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油碼頭漁船加油秩序之安排,以向漁船加油站完成繳費之漁船,優
先使用碼頭,並於漁船加油站簽署「漁船加油前作業安全檢查暨相關
法令通知說明書」、留有緊急事故聯絡人資料及船體靠泊碼頭起72小
時內完成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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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用乙種漁船用油之漁船,於加油期間,應布設攔油索或索式吸油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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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漁船加油作業中,如發現任何明火作業,加油站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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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漁船於每次進入漁港後,應洽合法回收業者,進行廢油污水回收,另
漁獲物運搬船還需請業者送繳廢污油水申辦紀錄單(如附件)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前鎮漁港辦公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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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第 2點至第10點規定者,除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漁港法等相關
法律規定處罰外,因而造成港區損害,應依法賠償,其所造成之港
區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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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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