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轄(代)管漁港漁船加油安全及污染防治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為維護港區安全、環境及防治污染依照海洋污染防
    治法第十一條、第三十條暨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加油站業者及漁船主於漁船加油前,應於加油區域採取妥適防止溢漏
    措施。如放置吸油棉等相關除污設備,加油站業者除指派專人監控外
    ,應設置巡邏單,派員巡查。

三、加油站業者及漁船船主於加油前應先行檢查加油設施無虞,確認油管
    接妥,接管緊固後,始可泵油。

四、漁船加油作業中,加油站業者應與漁船船主以對講機保持密切聯繫,
    確實掌握加油狀況,隨時注意突發狀況並及時處理。

五、加油站業者與漁船船主應於加油期間,全程派員監督加油作業,雙方
    作業人員未經確認準備妥適前,不得進行加油作業,且不可擅自離開
    加油中油泵。

六、加油站業者於進行加油發生溢油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立即停止輸油作業,並迅速通報漁港管理機關。
  (二)妥適使用消防設備,防範發生火災。
  (三)應儘速有效清除油污。
  (四)全線停止加油,人力全部投入協助清除油污。
  (五)應查明污染來源及發生原因,並謀求改善對策。

七、加油碼頭漁船加油秩序之安排,以向漁船加油站完成繳費之漁船,優
    先使用碼頭,並於漁船加油站簽署「漁船加油前作業安全檢查暨相關
    法令通知說明書」、留有緊急事故聯絡人資料及船體靠泊碼頭起72小
    時內完成加油。

八、加用乙種漁船用油之漁船,於加油期間,應布設攔油索或索式吸油棉
    。

九、漁船加油作業中,如發現任何明火作業,加油站作業人員應立即停止
    作業。

十、漁船於每次進入漁港後,應洽合法回收業者,進行廢油污水回收,另
    漁獲物運搬船還需請業者送繳廢污油水申辦紀錄單(如附件)至高雄
    市政府海洋局前鎮漁港辦公室備查。

十一、違反第 2點至第10點規定者,除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漁港法等相關
      法律規定處罰外,因而造成港區損害,應依法賠償,其所造成之港
      區污染,應由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

十二、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