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防範青少年犯罪宣導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所有條文

一、為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青少年休閒及社區關懷活動,加強防範青少年犯
    罪之宣導,俾以知法守法及防免被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法設立之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等民間團體,辦理強化青少年法治
    觀念、提升守法意願或提供防免被害之資訊等活動,得申請本要點之
    補助。但政治團體或涉及政黨活動者,不予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金額,每案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同一團體之補助金額,每
    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
    請表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為之:
  (一)活動計畫書。
  (二)團體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的。
  (三)計畫內容。
  (四)執行時間及地點。
  (五)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六)參加對象。
  (七)預期成果及效益。
    第一項第三款經費概算表,應包括補助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
    算數及申請補助金額等事項。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
    受理。

五、本局受理前點之申請案件,應就計畫內容、執行時間及地點、參加對
    象、經費及效益等事項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召開審查會議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案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依本局審查通過之活動計畫書執行。
    申請人辦理活動時並應列本局為指導單位。

七、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領據。
  (二)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會計
        報告或收支清單。
  (三)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原始憑證。
  (四)參加人數及照片之成果資料。
  (五)以團體名稱開戶之存摺影本及統一編號。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領並完成核銷;未完成核銷
    者,除經本局專案保留者外,該補助款不予發給。

八、申請人如有留存原始憑證之必要,致無法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應事先
    報經本局核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同意後,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申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會計法第八
    十三條所定保存年限者,於函報本局轉請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同意後
    ,始得銷毀。如需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同意。

九、申請人應就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申請人應將結餘款繳回。

十一、本局得對受補助案件之成果依案件性質訂定衡量指標進行書面考核
      ,並得將考核結果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
      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效益。
    (三)未依核准計畫執行或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情事。
    (四)違反第九點規定。
      前項情形,本局得視情節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至五年。但其情形非
      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本局作成核准補助處分時,應將前二項內容於處分書載明。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