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暨範例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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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管
    轄權;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
    例如:在執勤中,遇有民眾載運廢棄物任意傾倒於不特定場所時,應
    予以調查是否為合法之廢棄物收集場,如係非法傾倒場時應即通報有
    管轄權之環保局,並將所得資料移送有管轄權之環保局處理。
二、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警察法規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有明
    文規定應作為之協辦事項者,應即依規定處理。
    例如:警察人員執勤中,發現夜市有民眾擺設電子遊戲機營業,違反
    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事時,即可依違反電子遊藝場
    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檢具涉案人等相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縣
    市政府)辦理;另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義二條之規定處理,法有明文規定。
三、警察人員接獲民眾報案,應即處理;該案件非屬警察機關管轄權者,
    應即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告知報案當事人。
    例如:接獲民眾報案,有某家工廠排放廢(毒)氣或汙水,此案件非
    屬警察機關管轄權,應即通報有管轄權之環保機關處理;並將處理情
    形告知報案當事人。
四、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情事時,應即主動處理,並
    通報有管轄權之機關,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例如:警察人員執勤中,發現電線桿斷裂橫越道路或道路上之人孔鐵
    蓋損壞,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情事時,應主動做好安全措施,並通報
    有管轄權之臺灣電力公司及臺灣省自來水公司等機關處理,以維護人
    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