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
    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五條。
二、委託本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及費額如下:
  (一)各區清潔隊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按載運之廢棄物計算,其
        重量達二千公斤或容積達四立方公尺者,以一車次計費,每車次
        費額為新臺幣 4,400元,不足一車次部份,均按下表標準計算:
┌─────┬─────┬───┬───┬───┬──────┐
│廢棄物重量│廢棄物容量│代清除│代處理│金  額│            │
│          │(立方公尺│費額  │費額  │      │  說    明  │
│(公斤)  │)        │(元)│(元)│(元)│            │
├─────┼─────┼───┼───┼───┼──────┤
│ 500以下  │ 1.0以下  │   500│   600│ 1,100│1.廢棄物重量│
│( 1/4車)│          │      │      │      │  及容量收費│
├─────┼─────┼───┼───┼───┤  認定標準,│
│ 501至1000│ 1.1至 2.0│ 1,000│ 1,200│ 2,200│  如為不同收│
│( 1/2車)│          │      │      │      │  費級距,以│
├─────┼─────┼───┼───┼───┤  較高級距標│
│ 1,001至  │          │      │      │      │  準收費。  │
│ 1,500    │ 2.1至 3.0│ 1,500│ 1,800│ 3,300│2.經分類完全│
│( 3/4車)│          │      │      │      │  之有機垃圾│
├─────┼─────┼───┼───┼───┤  ,比照垃圾│
│ 1,501至  │          │      │      │      │  衛生掩埋場│
│ 2,000    │ 3.1至 4.0│ 2,000│ 2,400│ 4,400│  收費標準八│
│( 1車)  │          │      │      │      │  折收費。  │
└─────┴─────┴───┴───┴───┴──────┘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代處理事業廢棄物,其收費標準按下表計算:
┌─────┬────┬───────────────────┐
│廢棄物重量│收費額度│  說                              明  │
├─────┼────┼───────────────────┤
│ 0.1公噸  │ 100元  │1.按廢棄物重量計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由民間清運業者清運之一般廢棄物比照一│
│          │        │  般事業廢棄物標準收費。              │
└─────┴────┴───────────────────┘
  (三)資源回收廠代處理事業廢棄物,其收費標準按下表計算:
┌─────┬────┬───────────────────┐
│廢棄物重量│收費額度│  說                              明  │
├─────┼────┼───────────────────┤
│ 0.1公噸  │ 120元  │1.按廢棄物重量計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外縣市廢棄物由民間清運業者清運之,每│
│          │        │   0.1公噸收費 170元。                │
│          │        │3.由民間清運業者清運之一般廢棄物比照一│
│          │        │  般事業廢棄物標準收費。              │
└─────┴────┴───────────────────┘
  (四)有機垃圾經分類專車清運者,其代處理費比照垃圾衛生掩埋場收
        費標準八折收費。
三、本標準表自函頒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