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
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五條。
二、委託本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及費額如下:
(一)各區清潔隊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按載運之廢棄物計算,其
重量達二千公斤或容積達四立方公尺者,以一車次計費,每車次
費額為新臺幣 4,400元,不足一車次部份,均按下表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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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重量│廢棄物容量│代清除│代處理│金 額│ │
│ │(立方公尺│費額 │費額 │ │ 說 明 │
│(公斤) │) │(元)│(元)│(元)│ │
├─────┼─────┼───┼───┼───┼──────┤
│ 500以下 │ 1.0以下 │ 500│ 600│ 1,100│1.廢棄物重量│
│( 1/4車)│ │ │ │ │ 及容量收費│
├─────┼─────┼───┼───┼───┤ 認定標準,│
│ 501至1000│ 1.1至 2.0│ 1,000│ 1,200│ 2,200│ 如為不同收│
│( 1/2車)│ │ │ │ │ 費級距,以│
├─────┼─────┼───┼───┼───┤ 較高級距標│
│ 1,001至 │ │ │ │ │ 準收費。 │
│ 1,500 │ 2.1至 3.0│ 1,500│ 1,800│ 3,300│2.經分類完全│
│( 3/4車)│ │ │ │ │ 之有機垃圾│
├─────┼─────┼───┼───┼───┤ ,比照垃圾│
│ 1,501至 │ │ │ │ │ 衛生掩埋場│
│ 2,000 │ 3.1至 4.0│ 2,000│ 2,400│ 4,400│ 收費標準八│
│( 1車) │ │ │ │ │ 折收費。 │
└─────┴─────┴───┴───┴───┴──────┘
(二)垃圾衛生掩埋場代處理事業廢棄物,其收費標準按下表計算:
┌─────┬────┬───────────────────┐
│廢棄物重量│收費額度│ 說 明 │
├─────┼────┼───────────────────┤
│ 0.1公噸 │ 100元 │1.按廢棄物重量計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由民間清運業者清運之一般廢棄物比照一│
│ │ │ 般事業廢棄物標準收費。 │
└─────┴────┴───────────────────┘
(三)資源回收廠代處理事業廢棄物,其收費標準按下表計算:
┌─────┬────┬───────────────────┐
│廢棄物重量│收費額度│ 說 明 │
├─────┼────┼───────────────────┤
│ 0.1公噸 │ 120元 │1.按廢棄物重量計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外縣市廢棄物由民間清運業者清運之,每│
│ │ │ 0.1公噸收費 170元。 │
│ │ │3.由民間清運業者清運之一般廢棄物比照一│
│ │ │ 般事業廢棄物標準收費。 │
└─────┴────┴───────────────────┘
(四)有機垃圾經分類專車清運者,其代處理費比照垃圾衛生掩埋場收
費標準八折收費。
三、本標準表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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