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災害防救業務,特設高雄市政府
    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有關業務。
  (二)研擬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措施。
  (三)擬訂與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制(訂)定之建議。
  (五)本市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六)辦理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有關事務。
  (七)規劃本市緊急應變體系。
  (八)規劃年度大型災害防救演習。
  (九)規劃辦理防救災資通訊有關事務。
  (十)辦理災害應變中心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作為,供指揮官決策參
        裁建議。
  (十一)辦理行政院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
  (十二)辦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行政院交辦事
          項。
  (十三)督考本府各機關規劃減災、整備、應變、復原工作之標準作業
          流程。
  (十四)督考本府各機關執行災害潛勢調查、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
          災害境況模擬。
  (十五)督考本府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演訓及教育宣導。
  (十六)督考本府各機關辦理防救災資源調查、整備與管理。
  (十七)督考本府各機關辦理災後調查與復原工作推動情形。
  (十八)配合行政院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十九)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承市長之命,綜
    理本辦公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三人,由秘書長、
    水利局長、消防局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府消防局遴派簡任級以上人員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原組、資通管考組;置
    組長四人,由本府各相關機關調用九職等以上人員常駐;置組員二十
    六人,由本府各相關機關調用人員常駐或聘僱用人員專任,各分組業
    務分工內容如附表,必要時得由主任指派適當人員協助統合本辦公室
    事務。

四、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
    消防局派員兼辦。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辦公室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