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高雄銀行移轉民營股價之價
格,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規定,設置高雄市高雄銀行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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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方式出售公股之底價及承
銷價格計算公式。
(二)評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之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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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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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派員兼任,以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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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視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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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若干人參加,以利徵詢其專
業意見,並由高雄銀行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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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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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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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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