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雄銀行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7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評定高雄銀行移轉民營股價之價
    格,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七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規定,設置高雄市高雄銀行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評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所定方式出售公股之底價及承
        銷價格計算公式。
  (二)評定以協議方式出售公股之底價。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除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
    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府勞工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派員兼任,以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五、本委員會視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若干人參加,以利徵詢其專
    業意見,並由高雄銀行代表列席。

七、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