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行政院98年 3月 6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171號函修正核定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民國93年 2月 2日訂頒之「型塑學習型政府行動方案」及
        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93年 6月 4日府人二字第09300890
        40號函訂「高雄縣政府組織學習計畫」。

二、本縣各機關辦理「參與及建議制度」相關事宜,除依前開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實施對象:縣府各處、所屬一、二級機關、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以
    下簡稱各機關);縣立各級學校得準用本要點。

四、目標:
  (一)建立使公務人員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
        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鼓勵公務人員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
        改進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五、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
        產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生活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
        之事項。
  (七)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各機關之參與及建議制度,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應至少選擇下列適
    當方式之一實施,其方式如下: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
          以機關或單位為單元,分別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
          員,定期舉辦業務會報(例如:處務會議、科課隊務會議、業
          務觀摩會、業務檢討會、校務會議等),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
          指示,共同研討本機關或本單位施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
          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
          得,及需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處,使各公務員均能參與機關
          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通管道。
        2.推動學習型組織或品管圈小組:
          各機關應成立學習型組織推動小組或若干品管圈小組,最基層
          每組以三至十人為原則,每年選定有關業務項目二至四個為革
          新研討主題,每個活動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小組活
          動,以達成預定活動目標。各小組活動時,除研討主題外,並
          得對主辦業務檢討缺失、研提改進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
          提出建言、參與研擬;交換生活及工作心得,提出需協助之處
          。運用腦力激盪討論等方式,革新改進,並發揮團隊互助力量
          、激發工作向心力。各小組團隊活動內容均須詳實紀錄。
        3.加強與基層人員溝通:
          每一年度應至少召集所屬基層人員二次,藉由各類型會議或活
          動與基層人員溝通,會議或活動內容包含對主辦業務、組織氣
          候及各項制度等應興應革事項。
        4.推行目標管理:
          由各業務主辦人員就主辦業務擬訂年度計畫目標初稿,經彙整
          後與單位主管充分研商,共同擬訂單位之年度計畫目標初稿,
          各單位所擬初稿經彙整後,再由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充分研商
          ,共同擬訂機關之年度計畫目標。個人及單位年終成績考核則
          依據目標達成程度予以評定。
  (二)建議部分﹕
        1.設置員工意見交流園地網站或意見箱(得與行政革新信箱合併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
          議投入交流園地網站或意見箱,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
          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須具名,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
        2.革新提案: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
          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
          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

七、依前開方式所提之應興應革事項,均請填具於革新改進建議書(詳如
    附表一);各機關(縣府各處由人事處統一設置)應設置參與及建議
    制度審查小組(得與各機關現有之委員會合併),定期評審各建議書
    內容。
    各機關人事單位負責受理各建議書,並應先移請主辦業務單位研處,
    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交付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小組評審。評審結果
    陳請各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詳如附表
    二)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八、經評審入選之建議案,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主管單位
    擬訂執行方案,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實施;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
    簽陳核定免予實施,除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外,並會知評審小組
    。
    建議案如須再向其他機關或縣府或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者,則送請主辦
    業務單位擬辦,俟有關單位採行後再予敘獎。
    建議案經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限制原因已不
    存在或情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經採行者得予補行敘獎。

九、縣府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每年度應就本縣各機關上年度所提具體
    革新建議案經採行確具效益者,辦理初審評選。各機關建議案參加縣
    府初審評選者,須依行政院年度重大施政項目類別(每年三至四類組
    ),於每年 4月30日前,依附表三填註具體措施及成效。(評分標準
    詳如附表四)縣府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依人事行政局規定可參加
    複審之件數,擇優選送優良者,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複審。參加複
    審之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配合出席複審及決審會議。

十、建議案經行政院核定之獎勵區分如下:
  (一)特優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特等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優等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四)榮譽獎:頒給團體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獎勵,特等獎各類組以一件為限;評定總分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
    且決審審議小組決議通過,始得列入特優獎,必要時得從缺。審議小
    組並得視各類組複審結果、年度經費等情形,調整得獎等次及獎勵名
    額。

十一、建議案獲行政院核定獎勵者,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其行政獎勵區
      分如下:
    (一)特優獎:個人最高得核敘記大功 1次。
    (二)特等獎:個人最高得核敘記大功 1次。
    (三)優等獎:個人最高得核敘記功 2次。
    (四)榮譽獎:個人最高得核敘記功 1次。
      建議案經各機關(單位)擇優選薦縣府參加初審,未獲行政院核定
      獎勵者,其行政獎勵區分如下:
    (一)經縣府參與及建議制度審查小組選送參與行政院複審,惟未獲
          行政院核定獎勵獎者,嘉獎 2次。
    (二)經各機關(單位)擇優選薦縣府參加初審者,嘉獎 1次。
      另各機關凡辦理本方案之承辦人員有具體成效者,得由各機關依授
      權規定逕予嘉獎 1次之獎勵。

十二、各機關建議案未報經縣府參加初審者,經各機關評選有本要點八之
      情事者,提案團體或個人,得由各機關依授權規定逕予嘉獎 1次之
      獎勵。

十三、建議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並敘明理由通知該建議者:
    (一)經本機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
    (二)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機關他人提出而受理在案。
    (三)經本機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同一事項曾獲頒其他獎項。
    (八)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十四、各機關除獎勵部分外,得依據本要點及行政院98年 3月 6日院授人
      考字第0980061171號函修正核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
      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逕行另訂實施要點發布實施,
      免再報縣府核備。各機關對本要點所定參與及建議實施方式,應至
      少各採行一種實施,並得自行訂定其他活動方式辦理。各機關不得
      因建議者對機關措施之批評,而予以懲處。

十五、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內預算勻支。

十六、執行本方案成效,並作為專任人事機構年度業務績效考核重點考核
      項目之一。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