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年度因公出國工作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二、目的:
    為使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
    度因公出國計畫確為本府施政計畫及實際業務迫切需要者,以提升施
    政品質,落實施政目標。

三、小組成員:
    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並設置審核小組審核,成員為機要秘書
    暨民政局、財政局、法制室、主計室、計畫室及人事室等 6個單位主
    管共同組成。

四、審核原則:
  (一)審核小組針對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提報之年度出國計畫,依下列原
        則審核:
        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4.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6.已列入年度施政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7.屬於繼續性之重要建設計畫及重要方案措施,業經核定有案者
          。
        8.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須優先實施者。
        9.屬於前年度計畫未完成部分,經評估須積極辦理者。
       10.基於政策性之急要施政,須優先辦理者。
  (二)下列性質計畫工作項目,應予刪除:
        1.與上開規定原則不符者。
        2.上年度預算內已完成之工作,毋須繼續辦理者。
        3.宜由上級機關統籌規劃者。

五、作業程序:
  (一)本府人事室於每年 6月底前彙整本府各單位暨各機關提報之出國
        計畫,先會各相關單位:民政局、財政局、法制室、主計室及計
        畫室初審。
  (二)本府人事室彙整各相關單位之初審意見後,於每年 7月底前召開
        會議審核。
  (三)請各提報機關或單位相關人員與會列席說明。
  (四)將審核結果簽奉縣長核定後執行,各機關或單位據以編列年度預
        算。

六、本作業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
    國案件編審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