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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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使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
度因公出國計畫確為本府施政計畫及實際業務迫切需要者,以提升施
政品質,落實施政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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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組成員:
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並設置審核小組審核,成員為機要秘書
暨民政局、財政局、法制室、主計室、計畫室及人事室等 6個單位主
管共同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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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原則:
(一)審核小組針對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提報之年度出國計畫,依下列原
則審核:
1.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2.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3.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4.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5.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6.已列入年度施政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7.屬於繼續性之重要建設計畫及重要方案措施,業經核定有案者
。
8.上級機關交辦事項,須優先實施者。
9.屬於前年度計畫未完成部分,經評估須積極辦理者。
10.基於政策性之急要施政,須優先辦理者。
(二)下列性質計畫工作項目,應予刪除:
1.與上開規定原則不符者。
2.上年度預算內已完成之工作,毋須繼續辦理者。
3.宜由上級機關統籌規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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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本府人事室於每年 6月底前彙整本府各單位暨各機關提報之出國
計畫,先會各相關單位:民政局、財政局、法制室、主計室及計
畫室初審。
(二)本府人事室彙整各相關單位之初審意見後,於每年 7月底前召開
會議審核。
(三)請各提報機關或單位相關人員與會列席說明。
(四)將審核結果簽奉縣長核定後執行,各機關或單位據以編列年度預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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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作業注意事項未規定者,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
國案件編審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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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注意事項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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