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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農村拼裝運輸工具使用牌照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5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徵收率,按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貨車」 規定課徵之。如附表。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