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辦理欠稅案件獎懲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獎懲目的:為激勵辦理催繳欠稅同仁工作士氣,提高欠稅徵起績效,
    以增裕庫收、以維護課稅公平正義,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
  (一)主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二)協辦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
  (三)擔任策劃督導實際出力之課長、分處主任、股長。
三、獎勵期間:
  (一)承辦人員:依其承辦案件逐案適時檢討辦理獎勵。
  (二)股長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
        十一日各辦理獎勵一次(以屬員核定發布敘獎令之日期為基準日
         )。
  (三)課長、分處主任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各辦理獎勵
        一次 (基準日同前項 )。
四、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獎勵條件:
        1.承辦人員部分:
         (1)凡徵起已移送執行處執行案件之同一納稅義務人之欠稅(包
            括各稅目本稅、罰鍰、滯納金、利息及教育捐)且已達到敘
            獎標準表內規定之標準者。
         (2)凡徵起經執行處執行後准予分期繳納(含執行命令)案件,
            應於最後一期到期兌現後,始可辦理敘獎,惟應受敘獎人員
            ,如因職務異動時,得就同一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總金額
            達到敘獎標準者,先行報請敘獎,至其餘部分再徵起時,不
            得再報請敘獎。
         (3)達到前二款敘獎標準者,每案以一人敘獎為原則,最高不得
            超過二人,惟因案情特殊,且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
            分之一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2.督導人員部分:
         (1)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課長、股長以轄內同獎勵期間,經核定
            之徵起欠稅敘獎案件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
            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度
            僅嘉獎一次者則不予敘獎。
         (2)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分處主任、股長得比照總處課長、股長
            規定辦理,但分處轄區徵起之案件已辦理敘獎者,不得再重
            複併計總處課、股長中辦理敘獎。
         (3)課長、分處主任、股長經獨力承辦徵起之案件,確具事證者
            ,得依獎勵標準規定核獎,惟不得重複併計。
         (4)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課長、分處主任、股長如發生職務異動
            時得先行依本要點辦理敘獎,接任人員自到職日起依屬員所
            簽報之敘獎案件並經發布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獎勵標準:
        1.金額(單位:元)
  獎勵標準  未滿三年欠稅案件      三年以上欠稅案件
                                  獎勵辦法
  金額標準  五00、000-      三00、000-
            一、000、000    五00、000
                                  主辦人員嘉獎乙次
            一、000、00一    五、000、00
            -一、五00、00    一-七五0、00
            0                    0
                                  主辦人員嘉獎兩次
                                  協辦人員嘉獎乙次
            一、五00、00一    七五0、00一-
            -五、000、00    -二、五00、0
            0                    00
                                  主辦人員記功乙次
                                  協辦人員嘉獎兩次
            五、000、00一    二、五00、00
            以上                  -以上
                                  主辦人員記功兩次
                                  協辦人員記功乙次
  備註:三年以上之欠稅案件,係指合法送達取証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之日為準至徵起繳納日(分期繳納以第一期計算)滿三年者,其
        餘非屬三年以上者皆為未滿三年。
       2.計算方法:
         凡徵起同一納稅義務人不同欠稅期間之欠稅時
         ,依滿三年以上欠稅數加倍併計未滿三年之欠
         稅數,再按符合「未滿三年欠稅」之獎勵標準
         予以獎勵。
五、懲處期間:
  (一)承辦人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其承辦案
        件接受檢查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理。
  (二)課長、分處主任、股長應以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依
        其屬員核定發布懲處令之日期為基準日檢討有無達到懲處標準辦
        理。
六、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依所經辦案件在半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五件以上(
        含五件)應予申誡一次處分,達八件以上(含八件)應予申誡二
        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二、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延誤函
          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或解除出境限制者
          。
        2.未依規定或延誤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者。
        3.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暨「執行憑證管理要點」之規定辦
          理欠稅人經濟狀況調查或調查不實者。
        4.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者。
        5.逾越徵收期限之欠稅案件未依規定辦理註銷者。
        6.疏於注意致未申報租稅債權參與債權分配者。
  (二)承辦人員所經辦案件在半年內如有下列情事累計達三件以上(含
        三件)應予記過一次處分,未達三件者申誡一次處分。
        1.凡合於「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二、五條規定案件,未依「徵課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延誤
          函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致欠稅人出境或
          未依規定解除出境限制致影響納稅人權益者。
        2.未依規定或延誤辦理欠稅人財產禁止處分登記致欠稅人移轉財
          產造成庫收損失者。
        3.欠稅金額超過貳拾萬元以上之執行憑證如欠稅人已有不動產或
          繳納能力,未依「徵稅務管理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清理再移
          送執行處執行,致欠稅無法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4.查有可供執行財產之鉅額欠稅案件未辦理專案移送,致欠稅無
          法執行,造成庫收損失者。
        5.疏於注意致未申報租稅債權參與債權分配之欠稅金額(債權)
          超過貳拾萬元以上者。
  (三)課長、分處主任、股長半年內其所屬經辦人員受處分者,如有左
        列情事應連帶處分:
        1.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申誡處分或其中一人次受記過處
          分應予連帶申誡一次處分。
        2.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次以上受記過處分應予連帶記過一次處分
          。
七、依據本審核要點辦理專案獎懲之案件,其中敘獎部分應詳述執行經過
    情形及有關人員在執行過程當中所擔任之工作(并檢附具體事證資料
    、執行處移送書、繳納收據、簽報敘獎之文書等影本:),懲處部分
    應比照敘獎方式將該案各階段處理時間及延誤情形責任歸屬詳述作為
    審查之依據。
八、承辦人員違反第六點(一)二)各款規定情事者檢查人員應設專簿列
    管登記,已達到處分標準者及股長已符合第七點(三)款各目規定應
    予處分時,應由其直屬長官負責簽報議處,至於課長、分處主任如符
    合前第七點(三)款各目規定應予處分時,由處長責成人事單位簽報
    議處。
九、本審核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