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提高稅單送達率,以裕庫收,並據以考核承
辦暨督導人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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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單之送達取證,應切實依照稅捐稽徵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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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稅稅單送達情形之管制:
(一)資訊科得依業務科之需求於限繳日期屆滿後十日內,就滯納案
件列印未繳納清冊一式二份,送業務單位核章後,作為催繳及
取具稅單送達回證之依據。
(二)服務區人員及經鄉(鎮、市)公所協辦送達而未能送達者,服
務區人員除應再查詢新址俾利再送達外,各稅股長應本於職權
積極協助解決稅單送達疑難。
(三)對於習慣欠稅之納稅義務人及稅額逾十萬元以上者,其繳款書
應派人員送達取證或用雙掛號郵寄,逾期不繳者,應於滯納期
屆滿後完成催繳,並連同稅單送達回證,交由執行單位儘速移
付執行。
(四)資訊科應於各稅滯納期屆滿十日內列印欠稅清冊乙式二份,送
業務單位核章後交由各服務區人員,於滯納期滿二個月內完成
催繳取證。
(五)展延送達日期案件,應將資料註記電腦檔。
(六)各稅應以當期滯納期滿七十日內列印查定件數為管制之依據。
(七)資訊科得依業務科之需求於各稅滯納期滿七十日內列印「未送
達稅單清冊」乙式三份,二份送業務單位各服務區人員繼續追
查新址,辦理送達與註記;乙份送稽核科,另由審核員專案抽
核本項作業之註記電腦檔是否確實。
(八)列印未送達稅單清冊及「稅單送達成績表」(如附表)據以考
核。
(九)未送達稅單於職務調動時,應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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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送達稅單之抽查:對於未送達稅單暨公示送達稅單,應由稽核科科
長長簽請局長指派審核員擔任抽查工作,採書面審核為原則,公示送
達部份,就全部件數檢查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七十八、八十、八十一、八十六條規定,未送達稅單部分,除對稅
額十萬元以上案件應逐件檢查外,應就各稅服務區人員其他未送達稅
單件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件時以一件計之)加以抽核,抽核情形與
結果應在未送達清冊內詳加註記,並附註日期蓋職章備供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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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人員當年度稅單送達成績獎懲標準:
(一)服務區人員:
1.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之稅單送達獎懲標準如
下表:(請參附檔)
2.各稅服務區人員未依財政部稅務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致
稅單不能送達者,予以申誡。
3.各稅服務區人員稅單送達率達敘獎標準,經查如有回證未依本
要點第三點規定期限送交執行單位簽收者,不予敘獎。
4.主辦兩個稅目者,依所主管稅目之稅單送達率,以簡單平均數
計算辦理獎懲。
5.各稅服務區人員遇輪調時,以該服務區該年度該稅經管開徵件
數佔全年開徵件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獎懲之,但其後續之取證及
催繳工作如由後任辦理者,應對後任者獎懲之。
(二)股長、科長、分局主任:
1.股長、科長、分局主任以全股、科、分局之平均數,比照服
務區人員標準辦理獎懲。
2.股長、科長、分局主任遇缺,由他人代理達六個月以上及代
理期間之開徵件數達全年開徵件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五、
(一)標準獎懲或相關稅目平均標準獎懲,但後續之抽核及
督導由後任辦理者,對後任獎懲之,不符上開條件者,不予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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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應考核各稅,其有關考核資料,由資訊科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八
款規定時間切實按各稅目一次列印送業務單位,業務單位確認無誤後
,再送管考單位復核順移人事室彙整辦理獎懲,於各稅滯納期滿 6個
月內辦竣考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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