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原領養殖漁業
  登記證,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及註銷養殖漁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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