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為加強養殖漁業之管理,主管機關得會同本府地政、水利、環保及衛生
  等有關機關查核其經營情形,養殖漁業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時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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