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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為加強養殖漁業之管理,主管機關得會同本府地政、水利、環保及衛生 等有關機關查核其經營情形,養殖漁業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時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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