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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養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養殖漁業登記 證: 一、養殖漁業之土地或水源使用與原登記不符者。 二、違反地政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經處分確定在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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