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申請登記,屆期仍未申
      請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繁殖或養殖未經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者。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查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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