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申請登記,屆期仍未申 請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繁殖或養殖未經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者。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查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