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得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屆
  滿止;期滿如需繼續經營者,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