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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養殖漁業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除前條情形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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