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除前條情形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