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為規範本市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委託民間經營,並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主管機關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機械
  式、塔臺式、地下式或立體式等方式施設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公開招標方式
  為之,並由得標廠商與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契約。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契約之權利義務,不受
  本辦法之影響。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應開放公眾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不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有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以計時、計次收取為原則,並得
  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域或商業區域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
  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