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應擬訂旅客須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旅客須知應包括下列項目及內容: 一、拒絕運送之事由及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二、中斷旅客運送之處置。 三、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四、大眾捷運法罰則及旅客須知違約金之處罰規定。 五、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 六、旅客遺留物處理之作業規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公告旅客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