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擬訂旅客須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旅客須知應包括下列項目及內容:
  一、拒絕運送之事由及旅客隨身攜帶物之限制。
  二、中斷旅客運送之處置。
  三、車票之種類、發售及使用規定。
  四、大眾捷運法罰則及旅客須知違約金之處罰規定。
  五、旅客權益受損之補償規定。
  六、旅客遺留物處理之作業規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公告旅客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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