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應於捷運系統站區公告下列事項。變更調整時,亦同:
  一、旅客須知。
  二、站區位置圖及路網圖。
  三、車票種類、票價表。
  四、營業時間。
  五、首、末班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
  六、轉乘相關資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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