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營運機構得拒絕運送,已運送者得中止運送: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
  二、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
  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
  四、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
      公共衛生。
  五、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
  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旅客得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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