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39
人,瀏覽人次:
82439162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營運機構因故中斷旅客運送時,應即告知旅客並通報主管機關,並於相 關站區公告其事由。 前項情形,營運機構應依旅客請求提供替代運送服務或退還當次已支付 之全部票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