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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營運機構對於旅客因違反旅客須知所應支付之違約金,應於旅客須知中 載明。 前項違約金,以不超過旅客因違反旅客須知造成營運機構所失利益及所 受損害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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