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觀光遊樂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所有條文

  為徵收本市觀光遊樂業許可審查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本市觀光遊樂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籌設:
    (一)面積五公頃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面積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申請變更:
    (一)擴大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依前款標準收取。
    (二)前目以外之變更:原許可面積五公頃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一萬
          一千元;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因公務需要申請變更者,得免收取審查費。

  主管機關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核文件齊備後,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
  申請案件退回。

  主管機關已進行實質審查程序者,除有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外,審
  查費不予退還。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