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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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特依
    據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設高雄市道路交通
    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關於有關機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之綜合審議事項。
  (二)關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協調事項。
  (三)關於改善道路交通工程、交通管理、交通安全教育宣傳之研究、
        規劃、協調事項。
  (四)關於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之交辦案件之協調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興革協調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警察局局長。
  (八)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十)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一)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二)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本市監理處處長。
  (十六)本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十七)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十八)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局長。
  (十九)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報每月開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派員列席。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幹事三人,由交通局派
    員兼任,承辦文書、事務聯絡、新聞發布等事項;得約僱(聘)人員
    一人至三人,協助辦理交通改善工作。

六、本會報為推動工作需要,得遴聘相關領域專業學者擔任顧問,出列席
    會議提供專案諮詢。

七、本會報設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小組,各工
    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並按期出席會
    議;置幹事以八人為限,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分配於本市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項下支應,並依預算
    程序辦理。

九、本會報決議案,送有關機關採納執行,並將副本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列管。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