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處理移置保管車輛應收帳款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加速清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需予以移置保管,並
    經公告期滿仍未領回車輛之應收帳款,及減少停車場作業基金之呆帳
    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應收帳款,指移置保管車輛經公告期滿,車輛所有人仍未
    領回者,應行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三、本局對逾五日未領回之移置保管車輛,應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十五日
    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
    領者,由本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應收帳款、罰款
    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一)前項應收帳
    款之移置費及保管費計算規定如下:
  (一)移置費用:每輛車以一次移置費計列。
  (二)保管費用:每輛車以四十五日保管費計列。

四、為加速清理應收帳款,對限期未領回之車輛,應按月造冊公告,並於
    公告期滿後進行拍賣。

五、應收帳款及拍賣收入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公告期滿未領回車輛應繕造其移置費及保管費清冊,並認列應收
        帳款。
  (二)拍賣收入小於應收帳款時,將拍賣收入與應收帳款轉銷後,其差
        額由備抵呆帳沖抵。沖抵備抵呆帳後仍有不足時,其不足額列為
        當年度之呆帳損失。
  (三)拍賣收入大於應收帳款時,將應收帳款轉銷後之賸餘數扣除罰款
        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四)應收帳款及轉銷呆帳之帳務處理方式,如附表二。

六、應收帳款備抵呆帳之提存,應循程序編列預算辦理。沖抵備抵呆帳後
    如有不足時,依高雄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

七、轉銷為呆帳之應收帳款,應於該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報審計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