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裁撤暨民營化職工特別補償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裁撤暨民營化政策
    ,鼓勵職工入股由市府投資與員工合資成立之新客運公司(以下簡稱
    民營化新公司),達成民營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配合公車處裁撤退休、資遣並入股民營化新公司之預算員額職工。

三、任職公車處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特別補償金新臺幣二十三萬六千元
    ;未滿十五年者,發給特別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特別補償金於核發職工退休(資遣)金同時發給。

四、支領特別補償金者,不得於繳足股款後五年內轉讓民營化新公司持股
    。
    違反前項規定者,廢止補償金之發給,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發給
    之補償金。

五、特別補償金由公車處基金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