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職工營運獎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高服務效能,增進營運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工,係指本處預算內之職工。

三、各級客車駕駛長之營運獎金,依下列基準支給:
  (一)里程獎金:
        1.公車駕駛長:
          當月行駛里程未達一千三百公里者不給獎金,二千公里以內者
          ,每公里給與獎金0.六元,超過二千公里部分,每公里給與
          獎金一.二元。
        2.水陸兩用車駕駛長:
          當月行駛每一海浬給與獎金六元,每一公里給與獎金一.二元
          。
  (二)載客獎金:
        1.大型車:
          各駕駛長當月載客人數未達一千人次者不給獎金,五千七百人
          次以內者,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三元;超過五千七百人次部
          分,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六元。
        2.中型車:
          各駕駛長當月載客人數未達一千人次者不給獎金,四千人次以
          內者,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三元;超過四千人次部分,每一
          人次給與獎金0.六元。
        3.水陸兩用車:
          按各駕駛長當月載客人數,每一人次給與獎金0.三元。
  (三)安全獎金:
        1.大、中型車:
          各駕駛長當月確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無肇事違反規定者,按照
          各駕駛長當月駕駛里程,每公里給與獎金0.六元。
        2.水陸兩用車:
         (1)水面安全獎金,每海浬三元。
         (2)道路安全獎金,每公里0.六元。
        有責肇事按行政懲處量度記申誡者,次月起停發三個月獎金;記
        過者,次月起停發六個月獎金;記大過者,次月起停發十二個月
        獎金。
  (四)愛車惜油獎金:
        各駕駛長駕駛營業客車,按當月耗油量標準分三級給與獎金。第
        一級給與五百四十元,第二級給與四百五十元,第三級給與三百
        六十元。其計算基準如下:
        1.愛車惜油獎金之計算式:
          試驗三個月總里數÷試驗三個月油料=測試車輛每公升行駛公
          里為第一級數,第二級數為第一級數減0.四公里,第三級數
          為第一級數減0.八公里。
          需測試之車輛為各站區新購車輛、各站區變更用途車輛或站區
          互調之車輛。
        2.前目之計算方式分冬夏兩種基準;十二月至二月適用冬季基準
          ,三月至十一月適用夏季基準,車輛測試期間暫以第一級發給
          。
        3.車輛行駛十萬公里以上者,概以舊車論,其公里數按所訂基準
          九折計算。
        水陸兩用車之愛車惜油獎金,依當月各級客車駕駛長愛車惜油獎
        金平均數發給。
    駕駛長因故改派其他職務工作時,當月營運獎金依改派之職務工作基
    準按日數比例發給。

四、公務車司機之營運獎金,依各級客車(不含水陸兩用車)駕駛長當月
    支領之營運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發給。
    擔任水陸兩用車隨車助手人員之營運獎金,按水陸兩用車駕駛長營運
    獎金平均數百分之七十發給。

五、營運客車如供公務使用或出租者,其里程獎金按行駛之里程發給獎金
    ,載客人次按每小時大型車六十人次、中型車三十人次計算,併於當
    月載客人次計算獎金。

六、保養維修科車輛維修技工之營運獎金,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計算方式:
        1.當月獎金總數=(駕駛長里程獎金平均數+駕駛長載客獎金平
          均數+駕駛長愛車惜油獎金平均數+駕駛長安全獎金50%)×
          保養維修科技工人數。
        2.技工獎金 =保養維修科當月獎金總數÷技工積分總數×個人積
          分。
  (二)維謢車輛堪用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以前款基準發給獎金;達
        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滿百分之九十者,發給百分之九十;達百
        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五者,發給百分之八十;不滿百分
        之八十者,發給百分之五十。但因市面無法購得料件不克修護之
        待修車,不予計列。
  (三)保養維修科車輛維修技工獎金之支給基準如附表一。

七、一般職工之營運獎金支給按各級客車駕駛長營運獎金之平均數百分之
    三十計算。

八、依本要點支領營運獎金之駕駛長、公務車司機、保養維修科技工按當
    月應出勤情形發給勤勉獎金。全月未請事假、病假及無遲到、早退、
    曠工者,給與獎金六百元。遲到、早退一次扣一百二十元,請事假、
    病假一日扣一百五十元,曠工一次扣三百元。除遲到、早退、事假、
    病假及曠工外,其餘假別不予扣款。

九、保養維修科技工、公務車司機及一般職工每月營運獎金之減發或停發
    規定如下:
  (一)每曠工一次者,減發當月營運獎金十分之一;連續三次或當月累
        積四次以上者,不發。
  (二)每請事假一日者,減發當月獎金三十分之一;請病假一日者,減
        發當月獎金六十分之一。請事假、病假各累積八小時者,各以一
        日計。當月請事假、病假合計超過十五日以上者,不發。
  (三)每申誡一次者,當月減發十五分之一。
  (四)每記過一次者,當月減發五分之一。
  (五)記大過一次者,當月不發。
  (六)當月到(離)職之職工,其工作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工作日數
        計發。
  (七)支援或借調他機關人員,自支援或借調日起停發。

十、駕駛長有第九點第六款及第七款之情事者比照各該款規定辦理。
    駕駛長愛車惜油獎金比照第九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十一、職工擔任本處工會理事長期間,除依工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公假
      辦理會務外,應從事本職工作。其營運獎金核發規定如下:
    (一)駕駛長:
          1.請公假處理會務期間,其營運獎金依各級客車駕駛長支領之
            營運獎金平均數核發之。
          2.從事本職工作期間,依第三點基準核發之。惟里程獎金不受
            未達一千三百公里不給獎金、載客獎金不受未達一千人次不
            給獎金之限制。
    (二)保養維修科技工:依第六點基準核發之。
    (三)其他職工:按其職別依第四、七點基準核發之。

十二、駕駛長營運績效應嚴加考核,考核基準如附表二。

十三、駕駛長及公務車司機保持行車安全未肇事達三年以上者,技工因維
      修車輛未造成有責事故達三年以上者,於年終另發給安全獎勵金,
      核發基準如附表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