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處理停車費、移置費或保
    管費退費之統一標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停車費:指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或路外立體、平面停車場所繳
          納之停車或購買月票費用。
    (二)移置費:指因車輛違規停放受拖吊所繳納之移置費用。
    (三)保管費:指因車輛違規停放受移置至拖吊場內所繳納之保管費
          用。

三、申請辦理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時應備之證件、期間及金額,
    分別規定如下:
    (一)停車費部分:
          1.退租路外立體或平面停車場月票:
           (1)應備證件:月票收據、月票卡、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驗畢發還)。
           (2)退費期間:應於月票有效期間內至申購地點辦理。
           (3)退費金額:以至停車場辦理退費之翌日起算退費金額(月
              票金額÷30天×剩餘天數),並收取月票工本費新台幣一
              百元。
          2.遺失路外立體臨時票卡後再持有,請求退還所溢繳停車費:
           (1)應備證件:繳費收據、臨時票卡、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
              件(驗畢發還)及申請表。
           (2)退費期間:應於繳費離場翌日起一週內,至該路外立體停
              車場辦理,逾期不予退費。
           (3)退費金額:按實際溢繳金額退費。
          3.重複繳納、溢繳或其他誤繳路邊停車費情形:
           (1)應備證件: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發還)。
           (2)退費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繳費翌日起,至本局
              停車管理中心辦理。
           (3)退費金額:按實際溢繳金額退費。
    (二)移置費或保管費部分:
          1.應備證件:繳費收據、撤銷證明影本、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
            文件(驗畢發還)。
          2.退費期間:請於接獲本局退款公文通知,至本局停車管理中
            心辦理。
          3.退費金額:按實際繳納金額退費。

四、退費方式:申請人辦理退費手續,經核准後退還之。

五、退費表格:本作業規定所需填寫表格,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