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候車亭捐贈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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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運用社會資源,撙節預算經費,鼓勵各界參與公益捐贈建置候車亭
    ,以提昇市民候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捐贈人)有捐贈候車亭之意願
    者,得以財產捐贈或捐款捐贈方式為之。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財產捐贈:指捐贈人自行出資興建候車亭,竣工後移轉所有權予
        主管機關。
  (二)捐款捐贈:指捐贈人捐款予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負責辦理候車
        亭興建事宜。

五、捐贈人以財產捐贈候車亭者,應繕具申請書(附件一)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由雙方簽訂捐贈契約後,始得辦理候車
    亭興建。

六、前點捐贈契約應載明候車亭興建位置、施工前捐贈人應提送之文件、
    施工管理、驗收、所有權移轉及其他與候車亭捐贈有關之事項。

七、捐贈人以捐款捐贈候車亭者,應繕具申請書(附件一)及指定捐款用
    途聲明書(附件二),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後,將捐款金額匯款
    至主管機關候車亭捐贈專戶。
    主管機關確認前項捐贈款項已匯入專戶後,應開立收據予捐贈人,供
    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八、主管機關應就捐贈之捐款設置專戶存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定期
    上網公開徵信其收支及運用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
    情形函報市府備查。

九、捐贈人以財產或捐款捐贈候車亭後,主管機關得徵詢其意願,製作感
    謝標語或標示牌附掛於候車亭適當位置,以表彰其熱心公益。但捐款
    捐贈之捐款金額未達一座候車亭經費者,主管機關得以致送感謝函或
    感謝狀予捐贈人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