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汽車運
輸交通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有關規定,特定訂本要點。
二、前點興辦事業計畫擬興辦設施項目,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六條暨「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交通用地內交通設
施許可使用之汽車運輸業場站、設施為限。
三、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左列書件乙式五份向本府交通局
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
2.土地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編更後用途之使用,申請人為所
有權人者免附)。
3.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4.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應著色標明)。
5.興辦事業計畫書圖表(如附表二)。
四、本府交通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附件是否齊全(不合者應逕行駁回
補正),並依規定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五、如申請內容係屬市區汽車客運業則由本府交通局審核,如屬其他汽車
運輸業則由本府交通局函請相關監理處、所、站審核,審查表如附表
三。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核同意後,函復申請人依相關規定向本府地政局申
請辦理土地變更編定。
七、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申請人於半年內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興辦完成
,逾期撤銷原核准計畫,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期限內興辦完成時,應敘
明原因申請展期,但以乙次為限,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興辦事業計
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專案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八、在申請獲核定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不予辦理。九、如有違反原
計畫使用者,由本府交通局或相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十、業者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時,應函知本府交通局或相關單位,其已核准
變更編定特地目的事業用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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