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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高雄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第四條規定設置回饋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執掌如下:
  (一)回饋金收入之審核。
  (二)審議各執行機關提報「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書」。
  (三)查核有關回饋金運用情形。
  (四)回饋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事項。
  (五)協助督導、協調辦理與營運管理業務推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高雄縣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高雄縣
    環境保護局局長及焚化廠所在地之鄉鎮市首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
    委員就縣政府建設局局長、工務局局長、環保局技正、垃圾焚化廠廠
    長,公所清潔隊隊長或民政課課長及焚化廠廠址一.五公里範圍之村
    里長及地方公正人士聘任之。廠址所在地鄉鎮市轄區內聘任之委員名
    額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
    委員會議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環保局秘書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
    會事務;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
六、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會列席,提供諮詢。
七、本會委員及前條人員開會時可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設置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建議縣政府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