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停車場經營登記證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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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設報備(新領停車場登記證)申請須知。
    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前,應向高雄縣工務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經高雄縣政府核備,並領得
    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申請停車場登記證,應填妥申請書
    ,連同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負責人身份證影本(經營者
    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需具備停車
    場經營項目)。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建物登記謄本、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籍套繪圖。
    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非自有應附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身
    分證影本、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
    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左列事項:
    1.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停車場營業時間。
    3.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5.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1/100 至
       1/200)。
    6.停車場相關位置圖(1/500至1/2000)。
二、變更報備(補換發停車登記證)申請須知。
    變更報備:經營者、負責人、停車場名稱、停車場數量、營業時間、
    收費標準與方式、登記證有效期限展延、遺失等變更項目應於一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換發新證;均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需具備停車場經營項
    目)。
    負責人變更者,應附新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公司種類變更者應附變更後公司執照影本一份。
    合夥事業為變更申請時;應附合夥人同意書影本一份。
    辦理補換發登記證需繳回原持有停車場登記證。
三、停車場登記費額,新設新領者新臺幣二千元,變更換證及補換發者新
    臺幣一千元。
四、填寫須知
    一般填法:
    1.本申請書應用原子筆、鋼筆或毛筆正楷填寫或打字,不得挖補,如
      有少數文字增加或刪改處加蓋負責人印章,如無事實可填者應劃一
      斜線,不得留空白。
    2.各欄如不敷填寫時,可自行黏貼另紙應用,但應在黏貼處加蓋負責
      印章。
    3.申請書內村加用數字填寫者,一律均用阿拉伯字填寫,例如123456
      7890等。
    各欄填法:
    1.「經營者名稱」欄:按實際投資經營停車場之公司、行號或法人名
      稱填列。
    2.「組織形態」欄:按照種類在相當方格內劃一「打勾」符號。
    3.「申請事項」欄:按新設或有關變更事項下打「勾」符號。
    4.「停車場形式」欄:按停車形式在其相當之方格內劃一「打勾」符
      號。
    5.「停車種類」欄:按車輛之種類,在其相當之方格內劃一「打勾」
      符號。
    6.「車位數」欄:按實際車種之停車數,在其相當之方格內以數字表
      示。
    7.「其他方式」欄:停車場除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塔台式之外
      ,按實際形式填載。
五、填列本申請書應注意事項:
    1.停車場登記證之各項申請文件,本局為核備制,故請申請人於申請
      書上據實填列。
    2.請於所有相關文件影本上簽寫「影本與正本相符,違者願負法律責
      任」,並加負責人印鑑,以示負責。
    3.車位數量與配置應依相關單位核准圖劃設,如有改變請至主管機關
      辦理使用變更再依規定至本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