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泛舟業(橡皮艇)檢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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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造:
  (一)非動力艇:六人座至少具四個主氣囊二個橫囊,八人座至少具六
        個主氣囊二個橫囊聯合組成與底部氣墊或其他防碰設施合為整個
        橡皮艇,氣囊之內必不能使用任何封漏物質。
  (二)動力艇:載客動力除應符合本檢驗要點外,亦應符合五馬力檢驗
        實施要點。新救生動力其氣囊數至少為三個氣室以上。
  (三)主氣囊用 A尼龍布製成,每一氣室應裝配一氣門,該氣門須與氣
        囊堅強結合,挺身並能耐高磅氣壓試驗(每平方吋二五0磅)。
  (四)橫氣囊獨立一個氣室,用A型尼龍布製成,須堅強連結於主氣囊
        之左右舷內側。
  (五)艇底氣墊內部間隔:應使用多層B型尼龍布製成。
  (六)附著提艇片(把)D型環,金屬夾、救生繩、修理包、尾板座、
        舷外機架、實際使用不得脫落。
  (七)四周應固定裝設攀手索,四周固定八點,中線固定四點,索之斷
        裂強度不可低於三00公斤,各部接縫應保持五0公厘之疊邊,
        但艇底部與主氣囊之接縫不得小於圓周之四分之一。
二、材料說明:
  (一)A型尼龍布須為熱處理後之強力尼龍布織法,其於塗膠前後取寬
        五0公厘、長一八0公厘試片結果之斷裂負荷不得低於二四0公
        斤,當其在攝氏七十度中,老化試驗七日後其斷裂負荷之減低不
        得超過 10 %。B 型尼龍布須為熱處理後,薄型尼龍布織法,其
        於塗膠前後取寬度五0公厘、長一八0公厘試片結果之斷裂負荷
        ,不得低於七十五公斤,當其在攝氏七十度中,老化試驗七日後
        其斷裂負荷之減低不得超過 10 %,並應就白胚尼龍布之兩面在
        塗糊機敷膠所用之膠為新平橡膠,易防燃、耐日光、老化等性能
        ,均應較天然橡膠為優,每面膠料之厚度A型為0. 一五公厘以
        上,B型則在0. 一0公厘以上,其金屬雲件,均以不鏽鋼製品
        為準。
  (二)A型尼龍布之寬度:應適合於裁製主氣囊,除艇首部分主氣室得
        有兩個縫外,其直線部分之氣室僅允許一個接縫、材料尺度應符
        合實際需要為原則。
  (三)在0. 三0公尺水頭壓力下,表布之空氣滲透率不應超過每平方
        公尺四公升,經老化處理後得增加為每平方公尺六公升。
三、標誌:
    艇身應標明限載人數、檢驗合格標誌、出廠年月、承製廠商及製造型
    號、序號。
    前項檢驗合格標誌應保持在固定位置及能維持一段時間不易磨損與脫
    落。
四、配備附件:
  (一)每艇應有之救生配備附件:
        1.救生衣及安全帽(按規定搭乘人數配備)。
        2.槳一組(依規定搭乘人數)槳把之長度應為一.二公尺以上,
          其強度之試驗,係以兩端固定、中間懸掛六0公斤,不致彎曲
          變形。
五、檢驗:
  (一)定期檢驗:
        1.主氣囊橫囊:舟艇定期檢驗每一氣室充氣至每平方吋二.0磅
          壓力,放置六小時後,不得低於每平方吋一.六磅壓力,定期
          檢驗由主管機關辦理。
  (二)出廠檢驗:
        1.主氣囊、橫囊:舟艇出廠檢驗每一氣室、充氣至每平方吋二.
          五0磅壓力時,放置四小時後不得低於每平方吋二.0磅壓力
          ,全部氣室充氣至每平方吋三磅壓力時,放置二十四小時後,
          不得低於每平方吋一.五磅壓力。
        2.艇底氣墊:氣室充氣至每平方吋一.0磅氣壓時,放置二十四
          小時後,不得低於每平方吋0.八磅之壓力。
        3.以上壓力試驗要求,如溫度在二十四小時內有重大變化,每相
          差攝氏五.五度(華氏十度),可加減每平方吋0.三磅之壓
          力。
  (三)穩定試驗:人員和重量(以每人七十五公斤計)
        集中於一舷,艇不進水。
  (四)泛水使驗:全部人員登艇,泛水至艇緣,應仍有乾舷。
  (五)損壞試驗:任何二氣室未充氣,仍能承載全部人員。但救生艇任
        一氣室未充氣仍能承載全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