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各級農會(以下簡稱農會)設置員額及總用人費之計算,並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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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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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設置員額及基本用人費之計算,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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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除基本用人費外,得按其上年度業務績效,每增加一百分提撥年度
總收益金額百分之一為績效用人費,並以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業務績效之計算,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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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未設信用部者,除基本用人費外,為因應業務需要,得檢附經營效
益及人事成本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增加用人費費率,並以百分
之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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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因季節性業務需要僱用臨時人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並以部分工
時或按時計費方式計算工資。
前項契約之僱用期間,當年度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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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應視實際營運狀況訂定員工薪點之換發金額,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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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應依本基準計算每年度最高設置員額及總用人費,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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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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