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本市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之定期抽查作業,並依農業發
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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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農業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邀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以下簡稱
國稅局)及本市各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會商確定當年度抽
查案件之數量及範圍,並由國稅局及稅捐處提供查核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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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農業局應邀集國稅局、稅捐處、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查核
對象所在地之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組成抽查小組,並於每年三月至十
月間辦理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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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查小組應以實地勘查方式按查核清冊逐一辦理檢查,並將土地使用
現況拍照存證。
前項檢查結果,本府農業局應以書面通知查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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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業用地經檢查認定未作農業使用者,本府農業局應予造冊專案列管
,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恢復作農業使用。
前項情形,本府農業局應邀集抽查小組辦理複查,追蹤農業用地恢復
作農業使用之情形,並於專案列管資料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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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期限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本府農業局應於專案列管資料內註記,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處追繳其應納之遺產稅、贈與稅、田賦
,或於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通知該管區公所於該農業用地再移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
證明書時,註記其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
(三)違反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通知相
關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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